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营造良好学风、考风,结合我校实际,对《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作弊”的相关规定作以下补充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年级或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考试。
二、在考试违规处理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与考试无关物品如手机等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⑥考试期间擅自中途终止考试的;
⑦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2.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③强迫他人将试卷、答案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用通讯设备互发信息的;
⑤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⑥其他作弊行为。
四、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考生有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成绩记为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处分。
2.考生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考生若第二次发生考试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若第二次发生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劝令退学或转学的处理。
4.考生有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分班进入快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