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四有”新人,依据新《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云南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留校察看
(五)对于留校察看期间仍违反校规校纪者,由家长带其回家教育或家长到校陪读,如确有转变者可返校上课;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劝其转学,如不转学的,依据《方案》视综合素质评价为D级,不授予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不给予毕业。
第三条:学生受处分期间,必须每月向班主任、年级组长进行思想汇报,年级组长每学期结束前将汇报材料交政教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撤销;经教育仍无转变者,依据《方案》视综合素质评价为D级,不授予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不给予毕业。受处分者,评优、评先、一切资助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
(一) 由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因故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不足百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偷窃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过失损坏且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损坏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如不主动承认,一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视损坏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视损坏程度,除加倍赔偿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预谋、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及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人员威胁、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者
凡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围观、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对打架过程拍照、拍视频,并转发他人或上传网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一学年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旷课累计20节以上(含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累计30节以上(含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旷课累计40节以上(含40节)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
旷课累计50节以上(含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无故旷课者,由家长带回家教育,或家长到校陪读。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依据《方案》视综合素质评价为D级,不授予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不给予毕业。
注:三个迟到折算为一个缺席。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
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教学区(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试卷、课本、黑板和作业本上乱写、乱画下流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酗酒及酗酒后在校内闹事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吸烟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 顶撞辱骂教职员工、用下流语言伤害同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向当事人道歉。
(十一)
乱扔垃圾、不穿校服者(一学期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在升旗仪式上点名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五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六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
上课期间玩手机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手机一律没收,由政教处统一保管,期末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后,由家长带其到政教处领回。
(十三)
仪容仪表不合格者,升旗仪式上通报批评,限期三天内整改,如不在期限内整改的,通知家长带其回家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返校上课,并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加重处分。
(十四)
攀爬围墙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五)
谈恋爱者,视其影响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浏览非法及不健康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在网上散布、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私拍他人照片、视频传播或上传网络,致使他人、学校或国家的名誉受到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有意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
警告处分,由班主任向年级组长反映,年级组讨论决定后,报政教处备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
受处分的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科任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审批,处分通知签发前,通知被处分者及其家长,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校长室书面申诉,政教处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
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撤销处分后,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销。
第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原则上考察一个学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任教师、班主任、年级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政教处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在校学习期间受处分者,若毕业时未撤销,依据《方案》 视综合素质评价为D级,不授予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不给予毕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个旧市第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