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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二中初中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2015年09月10日 17:02:24 来源:个旧二中政教处 访问量:157 作者:刘吉平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云南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依据《方案》 视综合素质评价为D级,不给予毕业。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
(一)由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故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不足百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照价赔偿,损失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视损坏程度,除加倍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预谋、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人员威胁、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者
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一学年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累计40节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个迟到算一个缺席。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教学区(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酗酒并在校内闹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校内吸烟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均给予警告处分。

(七)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十)顶撞辱骂教职员工、用下流语言伤害同学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有意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警告处分,由班主任向年级组长反映,年级组讨论决定后,报政教处备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及其家长,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校长室书面申诉,政教处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本人档案中注明:处分情况、处分时间和撤销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原则上考察一个学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政教处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受处分者,若毕业时未撤销,视为操行品德不合格,不给予毕业。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政教处。

编辑:刘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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