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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细则 (试行)

2016年10月20日 16:57:15 来源:红河州人社局 访问量:511

红河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一个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单位)应及时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专任教师与教研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3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规定。

(六)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得继续教育合格学分教育部门组织的按所申报职称的履职年限最低要求计算:申报二级教师,专科学历者10个学分,中师学历者15个学分;申报一级教师,硕士学位获得10个学分,本科、专科学历者20个学分,中师学历者25个学分;申报高级教师,博士学位获得10个学分,其他学历人员25个学分。按相关规定,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履现职期间取得上一层次学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免继续教育,未毕业的,提供相关考试成绩,每学年按5个学分计算;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个学分计算。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各年度具体规定为准。

第六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3年。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5.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四)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学校(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或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学校(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三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评审二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能够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一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全面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能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原则的要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较为突出。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辅导员(含少先队、共青团、课外兴趣活动小组)等工作累计满2年。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50学时,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80天。

2)履现职以来,在省(部)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教育教学研究报告1篇),或参与完成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条  评审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辅导员(含少先队、共青团、课外兴趣活动小组)、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等工作累计满5年。

3)履现职以来,除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其他申报人员需在省(部)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1篇),或参与完成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教师参与完成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基层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3篇),或主持完成州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级或参与完成州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一条  评审正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四)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35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00学时;小学教师45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辅导员(含少先队、共青团、课外兴趣活动小组)、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等工作累计满10年。

3)履现职以来,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基层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在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教师,可优先予以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承担教学及学校管理工作的“双肩挑”人员校级领导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中层干部教学课时量应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二行一级职称(职务)达到10年以上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首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课时量可按不低于标准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  延迟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  本《细则》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  本《细则》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  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十九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州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红河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创新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办法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在核定的岗位数额或下达的评审名额内进行,不开展超越岗位数额的资格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共同负责组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州教育局共同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教师职称或具备特级教师称号的中小学幼儿园一线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研员按规定组成。一级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和评审权限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六条  申报人员根据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或下达的评审数额,对照《红河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条件细则》规定的标准条件,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能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师德修养、教学水平和教学业绩的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单位)审核推荐。                      

第七条  学校(单位)成立由领导和专任教师组成的考核聘任小组(原则上不少于7),负责本校(单位)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

第八条  学校(单位)制定竞聘办法,并采用民主表决的方式,在本校(单位)教职工大会上征求意见,经80%以上教职工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单位)在全校(单位)范围内公布拟推荐竞聘的岗位和条件要求。

第十条  学校(单位)根据空岗数额或下达的评审数额,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采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等方式,结合平时教书育人业绩情况,由考核聘任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申报推荐人选 ,并在全校(单位)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学校(单位)按现行规定,推荐到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首次评聘,正高级教师将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下达评审推荐数额,进行差额申报推荐;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州级下达的评审数额内进行申报推荐;其他各级职称根据原核定的岗位总量,在空缺岗位数额内申报推荐。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的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国家两部核准;高级教师评审由州级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核准;一级教师评审下放县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州人社局核准;二级教师及其以下职称按我州现行评审权限管理和评审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评审结果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一级教师和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结果分别在州(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下发职称资格通知文件。

第十四条  严格实施评委专家责任制。评审工作按学科分类由学科组长牵头负责,实行评材料由2位评委专家交叉审核、组长副组长)抽检把关、学科组集中讨论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评委专家责任制,评审意见须由两位评委专家和组长(副组长)签名,评委专家负主要责任,组长(副组长)负审核监督责任。对评审工作关要求和规定执行不严格和不到位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实行评委专家回避。凡有直系亲属为当次评审对象的,评委专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六章    

 

第十  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本评审办法和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申报评审。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州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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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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