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入学程序要求及办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红河州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的实施意见》(红教发〔2013〕1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红河州随迁子女入学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
一、涉及范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州非户籍所在地务工,年龄在6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
二、入学原则。按照“公平公正,相对就近”的原则,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入学。
三、入学流程及要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小学阶段入学。1、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当地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其中一种)。2、居住证明:在当地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XX地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当地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3、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超过法定入学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缓学证明。
(二)初中阶段入学。1、小学阶段已在居住地享受公费学位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当年的招生政策随就读小学分配入学;2、新申请初中公费学位的小学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在居住地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居住地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其中一种)。(2)居住证明:在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居住地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居住地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3)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证明等相关材料(超过法定入学年龄的,所提供材料中应含缓学证明)。(4)学籍证明:毕业学校提供毕业证明及学籍号。
四、转学办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从外地转入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及转学申请表。办理转学一般以学期为限,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联系,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入手续。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对转入和转出的学生应按照国家、省和居住地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红河州教育局基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