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招生考试 > 关于2015年普通高考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5年普通高考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2015年06月03日 08:23:46 来源:招办 访问量:246

关于2015年普通高考注意事项的通知

 

一、考点设置

2015年普通高考个旧考区设考点2个,个旧一中安排理科001-045考场;个旧三中理科046-051考场,文科001-037考场,三校生001-002考场。

二、注意事项

1、各校要组织考生认真学习《考规则》和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行为的处理(考生)部份,并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及诚信考试教育。

2、请将考试时间和考点设置通知到每位考生,并将准考证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通知考生按时到相应考点参加考试,不要找错了考点,超过规定时间禁止入场考试。

进入场须进行安检,通知考生注意着装,尽量不要穿戴金属多的衣服,每科开考前50分钟开始安检入场。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但不得离开考点。

3、请通知考生填涂答题卡时一定要核对答题卡的A、B卡类型是否与桌子上的贴条相符,不符不要填涂,及时与监考教师反映更换。

4、一定要提醒考生及考生家长,手机等通信工具严禁带入考场,一经发现,按作蔽论处,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5、各校要注意路途中的交通安全及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带队教师凭招办发放的“带队教师”证进入考场。

6分数公布及复查

省招考院以成绩报告单的方式直接通知考生。

考生在成绩发放后三日内到学校进行查分登记,由州、市招考机构统一交由招考院查询。复查分数需在填报志愿之日前完成。

7答题卡客观题部分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进行填涂,主观题部分用黑色碳素笔答在答题卡规定的框内答题,答题内容不能出框,并注意题号顺序。答题卡不能污损、折叠,同时要特别提醒考生,客观题答案要及时的填涂在答题卡上,如没有在答题卡上填涂答案,则客观题只能算为0分,答案修改时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多选题目更要注意,否则会造成误识别。主观题答题必须在规定的答题范围内进行答题,不要超出答题的范围,如果超出太多在答题卡切割时可能会被切点。若考生主观题答题过程中出现答题错位,为节约考生答题时间,不必再重新换卡重答,只要在错位的地方把相应的题号改过来,考试结束后到考点办公室进行登记

7、体检结论通知单已经发到各校,请通知考生注意保存体检结论通知单,填报志愿时需参照体检结论通知单进行填报。

三、其它

1、安排6月6日下午4:00-5:00点开放考点,请通知考生按时到考点查看考场;非考试时间,考生不得在考点内逗留。

2、考试期间,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点,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请各校带队教师负责带考生进入考点;对近期遗失身份证的考生,请及时到派出所办临时身份证

3、接送考生的家长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4、提醒开车接送考生的家长注意,不要在考点门口停车,也不要在考点门口开车调头,以防止堵车,影响考点门口车辆通行。

5、监考教师凭招办配发的监考教师牌进入考点,带队教师凭招办配发给各校的带队教师牌进入考点,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66月8日下午,文科、理科考英语时,超过2:45分,不得进入考点考试。

全国统考科目时间表(北京时间)

         日期

时间     科目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学

 

15:00――16:40

 

英语(不含听力)

 

                   

 

                                个旧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考场规则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考生应积极配合安检员做好考试安检工作,通过安检的考生,才能进入考场考试。

四、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到体检医院开证明(装有心脏起搏器的考生可不参加安检,但必须详细记录考生情况备查)。考生不得携带包括手表在内的计时工具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及其他用品。

五、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按教考试厅〔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答卷规定区域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行为的处理(考生)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考生在招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省招考院或高校予以处理。在报名、考试阶段至录取阶段被发现的,由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1)在全国统考(含全国统一考试、特殊类型招生省级考试、省级其他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统考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3)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4)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照顾加分、降分投档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的;

5)弄虚作假或违反户籍管理规定,通过违规办理迁移户籍、中学学籍档案,移民跨省(区、市)报名的;

6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录取等工作场所秩序,严重影响考试、评卷、录取工作正常运行的;

7)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信息、考生答卷的;

8)涂改他人的志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偷换他人的中学学籍档案、招生考试档案、户籍、录取通知书骗取入学资格的;

9)在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的报名、填报志愿、录取系统及相关网络、设备的;

10)通过向工作人员行贿等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得到纵容、包庇本人违规考试的;

11)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其中:

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为作弊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高校在校生,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考院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编辑:何俊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云南省个旧市第二中学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经营许可证 ICP证 京ICP备13002626号-8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087 云南省个旧市第二中学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 个旧市金湖东路177号 邮编: 661000电话:0873-2224565
北京网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